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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恒律师亲办案例
婚外“情债”岂能用欠条结算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490
    干了十几年的律师,我办过的案子也数不清了,不过下面这个婚外情的案子却让我记忆犹新。

    杨帆是温州人,几年前来潍坊,在某商城经营电子产品。王芳是这家商城工作人员,为工作关系,两个人走得越来越近,很快就成为了难舍难分的情人。杨帆在温州已有妻儿,可他将这一切都抛之脑后。偷偷摸摸地与王芳同居了近三年,王芳越来越不甘心“二奶”的名分,多次要求杨帆与妻子离婚。而此时的杨帆却顾虑重重,对旧婚姻的留恋让她迟迟下不了决心,妻儿的泪水让离婚“搁浅”。多年的浮车和感情却换不来一纸承诺,王芳心灰意冷,可两次寻短见跳河自杀都被人救起。

    曾经心爱的男人如此绝情,王芳的心彻底凉了,她同意终止和杨帆的情人关系并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杨帆和他的妻子同意给3万元“分手费”,并当即给付了2万元,余款1万元由杨帆出具了一张欠条。后来,经王芳催收,杨帆又付了2000元,余下的8000元杨帆拒绝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那只有靠打官司来解决了,王芳一纸诉状将杨帆告上法庭。接到法院传票后,杨帆便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代理其诉讼,并反诉王芳返还先前支付的分手费2.2万元。

    接受委托后,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情债”的法律效力。王芳与杨帆济婚外情形成的“分手费”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告和被告及其妻子在自愿的情况下形成的,而且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因而此债权债务关系与不当得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属于自然之债。可“婚外情”为社会道德所不容,重婚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无论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都是违犯法律的。

    开庭后,我陈述了我的代理意见:王芳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杨帆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王芳仍具有保持力。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结案后我陷入了深思:欠条或许能说明欠款的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欠条都能证明真实的欠款关系,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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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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