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妻协议锁定丈夫暴行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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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不软弱不退缩,保留好实施的证据,这才是受害者免受再次伤害或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关键所在。
2000年4月,家住昌宜的江红经人介绍与张工结了婚。婚后,张工的暴戾的本性就暴露出来,经常为一点小事对妻子拳打脚踢,又一次还差点把江红的耳朵打聋。
2002年8月的一个黄昏,家里磨坏了,张工便斥责她怎么不修好。江红回答说:“我一个女人家哪会修磨!”张工不由分说对妻子一顿暴打,致使江红两根肋骨被踹折。
江红回到了娘家,父亲眼见女儿遭此毒打,便找张工质问,张工自知理亏也认了错。几天后,他叫了几个亲戚多次去岳父家求情,江红的心软了。
为了防止江红下次被打后逃回娘家,张工觉得有必要签订一份“协议”,以确保妻子循规蹈矩。他找来几位亲戚作证,订立了一份《生活家事协议》,内容如下:
一、在生活中,男方在女方没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二、如果两人又不愉快或争执,不准几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责任;三、两人有争执可提出协议,不准生闷气……等等。协议签订后,家庭矛盾仍层出不穷,张工仍为一些小事大打出手。
2003年3月的一天,在遭到暴打后,江红感到肋部疼痛,便去医院拍了片子。结果显示:左侧第6根肋骨折,折断对位不良,左侧第7根肋可疑骨折。江红觉得再也无法和丈夫共同生活,便外出打工了。
后来江红想到了离婚,并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要求,她来到衡明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宜咨询了律师。我们认为,但是江红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工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江红可以申请法院作身体伤残鉴定,最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完全能够证实张工对其实是过殴打。根据上访签订的那份协议书的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鉴定书内容,基本上可以认定张工确实对江红实施过家庭暴力,江红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红,法院维护了江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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