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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引出的法律空白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551
    2005年6月份,我们接待了两位“特殊”的咨询者。他们是一对年轻的夫妇。丈夫李伟是市区的一个私企老板,妻子王柔是某商场的促销员。听完他们的叙述后,我觉得挺新鲜,毕竟是第一次遇到“代孕”问题。

    原来,喜欢上网的王柔意外地在网上看到了一条“雇人代孕”的消息,这让她喜出望外,因为怕疼、怕影响身材和工作的原因,王柔一直没要孩子。于是,王柔就把找人“代孕”的想法跟李伟说了。李伟总觉得这样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开始没有同意,可架不住王柔的软硬兼施,疼爱妻子的他最终还是同意了,并且开始在网上寻找合适的“代孕者”。2005年3月,李伟终于找到了一个“志愿者”,双方商定了6万元的价格。

    孩子终于在“代孕者”的肚子里“落户”了,可王柔开始变得顾虑重重。请人代孕会不会引来麻烦呢?当孩子出生后,代孕者和孩子有了感情,还经常到家里来见孩子怎么办?于是她就想来咨询一下。

    关于代孕的问题,2001年8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做了相关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就说明了国家对代孕技术有严格的限制。代孕必须在有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并且是以医疗为目的,而不是不想生孩子就可以请人代孕,还不能违背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有悖于伦理观念等。

    虽然办法对代孕技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对于自然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代孕合同并无相关法律加以禁止,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上的父母为谁亦无法可依,代孕完成后代孕母亲、代孕需求者和婴儿的权利责任都没有规定,这些法律漏洞让一些不法者有机可乘。有的代孕机构未经批准,属于非法组织;提供代孕的多为未婚女性,她们生育就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代孕母亲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无异于拐卖人口。此外,代孕还可能导致近亲结婚,并且在处理继承等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纠纷时,代孕所生的子女和母亲该如何对待,法律无所适从。

    最后,我们建议李伟夫妇不要生下代孕的孩子,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庆幸的是,他们听取了我们的建议。虽然事情解决了,但社会上还有很多代孕“志愿者”和代孕中介机构去钻法律的空子。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杨春恒、满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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