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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借款人即是代理人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311
    陈先生以代理人的名义借款20万并写下借条,之后又以代理人的名义归还了5万元,但对余款15万元却置之不理。今天(1月23日),闵行区法院确认代理人即是陈先生本人,作出了其归还15万元的判决。      “代理人”借了20万还了5万   
    1999年12月10日,林先生将20万元借款交陈先生,陈先生出具借条一份:“受钱先生委托,由我帮助钱先生具体办理向林先生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由钱先生在本月底归还本息”。借条落款处陈先生以代理人的身份落款。2003年5月,陈先生向林先生归还5万元,同时在借条上载明:“已还伍万元,壹拾伍万元尚未归还”。且仍以代理人身份落款。由于林先生一直未收到余款15万元,便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归还15万元。   
    到底谁是借款人   
    林先生诉称,自己曾询问钱先生是否委托陈先生借款,但钱先生予以否认。林先生认为,陈先生既已借款20万元,又无任何证据可证明受案外人钱先生委托,故陈先生应对未归还的15万元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陈先生却认为,事实是钱先生向林先生借款,而非自己借款。对此,借条上已写清楚,且林先生对于借条也是确认和接受的。故林先生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诉讼中,陈先生提供了与林先生间的录音证据,欲证明林先生承认款项由钱先生所借,陈先生只是代理人角色。为此,法院依据陈先生的申请对录音进行了鉴定,但专业部门对录音未得出结论。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承认过借款系钱先生所借,借条上的所具代理人的身份也是陈先生自己所写,且陈先生无法提供钱先生收到该借款的收据。   
    代理人就是借款人   
    法院认为,陈先生欲通过其提供的录音证据和借条的内容来证明其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该录音证据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故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予采纳。陈先生以其受钱先生委托借款为由,将债务强加于钱先生,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根据陈先生承认收到20万元和已归还5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陈先生即处于借款人的地位。故林先生要求归还借款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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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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