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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恒律师亲办案例
许某某故意杀妻一案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量:748


【案情介绍】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某某伟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某某伟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许某某用被子捂头面部,用手掐其脖颈,导致某某伟死亡。作案后,许某某将某某伟的尸体掩埋于海边滩涂后逃逸。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恒、贾晓凡接受被害人某某伟父母的委托,担任某某伟父母的诉讼代理人。经反复查阅案卷材料,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被告人许某某目无国法,故意杀害妻子某某伟,作案手段残酷,行为非常恶劣,作案后又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其埋在北海,后畏罪潜逃,并将某某伟的随身物品珠宝首饰、手机及银行卡内存款带走,其行为属于谋财害命,归案后,又称自己有精神病,试图逃避追究,后经鉴定许某某并无精神病,可见其认罪态度不诚恳。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某某伟的工作职业引发二人家庭矛盾的问题,该原因不能成为许某某减轻处罚的理由。夫妻生活难免会有矛盾吵闹,且结婚前许某某就知道某某伟的工作性质,二人婚后的矛盾吵闹也系正常,许某某因家庭矛盾而杀人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人处理的限度,某某伟的过错不能用杀人灭口来惩罚,因此许某某故意杀害某某伟后又携珠宝首饰手机存款逃跑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有预谋并谋财害命的事实。因被告人许某某的故意杀人罪行,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精神损失,某某伟父亲因女儿死亡遭受精神刺激,因此而患上间歇性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其母亲体弱多病,仅有未成年的儿子,还不能照顾二老生活起居。

因此,被告人的恶劣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代理人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若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则请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赔偿某某伟父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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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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