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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长故意杀人案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量:499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在xx城D区83号其经营的“某某茶庄”内,与刘某莹发生矛盾,遂采用掐脖子、棍击、绳子勒脖子、袜子塞口腔、胶带封口鼻等手段将其杀死。经法医鉴定,刘某莹符合被他人堵塞口腔。捂闷口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辩护意见
  •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问题
被告人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问题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案发的详细过程并指认现场,具有坦白情节。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从犯罪的动机与成因来看,被告人所从事犯罪活动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属于激情犯罪,因被害人欠被告人钱,在索债无果后情绪失控,才产生杀害被害人念头,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认识自己的过错后,当庭认罪、悔罪,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我们相信经过本案的教育,被告人一定会将自己改造成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在此之前被告人从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被告人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挽救被告人警示后人。
4.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对给被告人及家属造成的伤害深表痛心和后悔,愿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给被害人一个悔改的机会,来弥补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伤害。
5.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才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行为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被告人迫于还债压力去找被害人索要货款,但却索要无果,激发了被告人的愤怒情绪,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一条生命的离去已令人痛心不已,我们是否还要剥夺另一条生命。自古以来我国实行酷刑制来威慑暴力,但简单的以暴制暴已不适用当下形势。刑事制裁的本意是既要惩罚,更要教育,被告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以自己的行动来赎罪,应当用自己的余生去忏悔,简单的“一死了之”,未必就是最好的选择。我们欣喜地看到,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和上述情况,考虑到被告人尚年轻,我恳请合议庭能适当从轻量刑,给予被告人一个为自己赎罪的机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表明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量刑建议: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春恒 孙松海

判决结果
  •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生、孙某梅物质损害即丧葬费29689.5元,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生、孙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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