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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打工仔被“咬”掉的手指担责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量:295
谁该为打工仔被“咬”掉的手指担责
案情


在某工厂里打工的小李,刚上班一个月就被机器“咬”掉一根手指,面对高昂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小李束手无策,因为他了解到,他所工作的工厂为个人开办的独资企业,而且已经申请注销登记,根本就没有为小李购买工伤保险,小李请求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愿望能实现吗?

今年19岁的小李老家在广西平乐阳安乡农村,初中毕业后并辍学的他在老家干了几年农活,2012年6月,小李经人推荐来到二塘镇工业园区黄某开办的机械厂打工,负责操作一台烧砖机,月工资1600元。2012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正在操作机器的小李突然一声惨叫,一旁的工友闻讯赶来,只见他的左手被机器狠狠地“咬”了一口,顿时鲜血直流。大家手忙脚乱地把小李送到了附近的二塘卫生院,一同被送去的还有那根血淋淋的断指。经过处理后,小李被转院至桂林一八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离断伤。经过手术治疗,小李的手指被接活,但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小李及家人到处求助得知,他是因工致伤,依法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得知这一消息后,小李脸上露出了微微的笑容,因为他的受伤已经使得本已负债累累的家庭雪上加霜。其家人马上寻找办理工伤的各种手续,但另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县人事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他,其所在的机械厂是黄某个人独资企业,并未给小李购买工伤保险。小李不服,找到黄某,但黄某认为小李是因为违反劳动操作规章导致自己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害责任,双方的协商毫无结果。

绝望的小李找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黄某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2000余元。

法庭上,黄某辩称,自己开办的机械厂因为经营原因,已于2011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工厂不应承担责任,还认为小李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责任。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小李是黄某所办机械厂的员工,其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予《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项目和适用范围内赔偿。该机械厂被依法注销后,但仍然从事经营活动,其对员工仍负有法定责任,而且作为个体工商户,其赔偿责任应由其业主黄某承担。对黄某所陈述的小李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不予认可。

审理

经过法官长达3个多小时细心的释法析理,业主黄某终于松了口,与小李达成了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3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以上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小李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而依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其债务仍应由开办人、经营人承担,所以本案中,机械厂被注销后,但黄某作为机械厂的登记业主仍有对小李进行工伤赔偿的法定义务。这就是小李为什么能够得到工伤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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