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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罪还是非法搜查罪
来源:杨春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量:271


本案是抢劫罪还是非法搜查罪
[案情]


2012年12月底,被告人方某以王某偷了其手机和现金为由,让王某归还其被盗的手机和钱物,王某归还了被告人方某的手机,并同意赔偿被告人方某500元钱。2013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方某为索要该500元钱,踢门进入被害人王某的家中,要求王某归还被告人方某的钱,王某称无钱,被告人方某使用皮带、木棒等物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并对被害人王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找用于抵债的钱物,后将被害人王某购买成299元的手机一部搜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系入户抢劫,应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构成非法搜查罪。理由如下: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非法搜查罪是无权进行搜查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或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程序和手续,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非法搜查罪中暴力搜查并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只是两者在犯罪主观方面有所区别。

对于本案的定性,应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进行综合认定。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存在使用暴力搜查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基于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不敢或不能反抗,任由行为人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并取走财物。二是应结合客观事实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首先,行为人是否存在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合理事由,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债务,如借贷、侵权等债务的发生,也可能是赌债等不法债务。其次,行为人搜取的财物是否明显超过先前之“债”;若是,还应分析侵占的搜查之物是否系可分之物,若该物系不可分之物,此情形下,行为人存在担心“债”得不到抵偿而占有整个物的可能。最后,对搜查之物明显超过“债”的数额进行认定,现实中行为人为索“债”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发生的费用要求被害人支付,此时,即使有明显超出“债”的情形,亦不能绝对地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此外,若行为人暴力非法搜查他人住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价值明显超过所索之“债”的,明显超“债”部分系犯意转化,从开始的以物抵债变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应以抢劫罪定罪。

本案中,被害人将被告人的手机和现金偷走,后把手机归还被告人并承认赔偿500元钱,双方之间形成损害赔偿之债,被告人本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被告人在索债未果后,为索债而强行进入被害人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进行非法搜查。从取得的财物来看,行为人搜查到的手机价值299元,并未超出债的范围,故可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行为人虽在搜查过程中实施了暴力,但暴力行为并非是为了劫取他人财物使得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更多的是一种泄愤行为,因未构成轻伤以上,只能作为认定构成罪法搜查罪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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